通化师范学院学生申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41号令)和《通化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本人对学校作出的涉及自身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者以及利用申诉无理取闹者,学校不予受理其申诉请求,并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通化师范学院(以下称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学校处理学生申诉,应当坚持有错必纠、依法合规、及时适当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六条 受理学生申诉的机关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申诉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学校分管相关工作校领导,学生工作处、学校办公室、团委、教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负责人,申诉人所在学院负责人、副书记,校学生会主席,学校法律顾问。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申诉办)设在学生工作处,为申诉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申诉委员会日常事务申诉办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兼任。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四章  申诉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条 如申诉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提出申诉,申诉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及其它需要载明的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申诉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六个月)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章  申诉处理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采取听证会方式的申诉处理,应按照第六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议事项,应由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能委托代理。

第十七条 学生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十八条 申诉委员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应自行回避。

第十九条 申诉委员会会议不定期召开,由主任负责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开会。

第二十条 申诉委员会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相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根据申诉事件的需要,申诉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做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建议。对变更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的,提出建议,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申诉委员会变更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的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委员会在案件审查结束后,要根据审理情况提出意见,写出审理报告。

审理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情况;

(二)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单位及职务;

(四)学生提出申诉的时间和审理的时间;

(五)审理情况概要;

(六)申诉委员会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后,要制作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书。

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以及其他需要载明的情况;

(二)原处理部门的名称以及做出纪律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依据;

(五)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

(六)做出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和原处理部门。送达申诉人的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并由原处理部门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存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第六章  听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应当组织听证;对没有听证请求的,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六条 参加听证人员为申诉委员会成员,其中,作出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单位人员应当回避。听证会实到人数为应到人数五分之四的,方可举行听证会。

第二十七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主任在听证会成员中指定。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九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一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部门或单位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和当事人当场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申诉委员会应当以实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是否维持原处理、处分决定,或建议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重新研究决定。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听证结果主持撰写听证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第41号令)和其他法律法规相关的文件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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