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下简称违纪)的学生,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校内全日制在籍本科、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五条 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其他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章 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条 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不得影响、扰乱或者破坏学校、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学校或所在地区发生紧急情况时,不服从政府或者学校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的;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组织开展非法活动,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收取活动经费、协会会费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加或者成立非法组织、刊印非法刊物,不听告诫的;参加或者介绍他人参加非法传销等活动,不听劝阻的;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迷信活动,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进行邪教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制作、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传单等各种非法宣传品,利用录音、录像等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网络、手机短信等进行造谣、传谣、人身攻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散布谣言,扰乱校园和社会稳定的,给予记过处分;组织和煽动闹事、罢餐、罢课、绝食,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煽动或者组织闹事中带有暴力、侮辱诽谤、迷信等因素,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不听劝阻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举(承)办大型活动,未按要求报批的,或者虽经批准,未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给予举(承)办活动的负责学生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故意损坏学校公共标志或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在校园内非指定地点张贴字报、广告或在校园内张贴、散发非法的、不健康的、影响安定团结的字报、信息者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私藏枪支、弹药,存放、携带管制刀具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在校园内违章驾驶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将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品擅自带入学校或者带出实验室、仓库等规定保管场所,造成公共安全隐患的,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违反校园管理规定,未经批准,在校园内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以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十三)故意向他人食用的食品、饮料、饮水中投放有毒物质的,经司法机关证实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应急值班电话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在受到司法机关依法处罚后,学校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传讯调查释放且违反校规者,视其违纪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或刑事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有偷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行为,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者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财物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200元至500元(含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500元至1000元(含10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10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作案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为作案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行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作案未遂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未直接作案,但知情不报的,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作案后能主动自首,退赔或揭发检举的,视其情节和表现,适当从轻处理;
(八)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奖学金、困难补助、医疗保险的,一经发现,除须退回所获钱款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拾得他人财物拒绝返还,视情节轻重和财物价值大小,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除赔偿损失、负责医疗等费用外,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斗滋事、侮辱中伤他人或用各种方式伤害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的,给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策划、鼓动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了解情况但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为打架提供器械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凡持械、勾结校外人员参与打架的,或结伙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对教职员工进行无理取闹、辱骂、恐吓、殴打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打架事件终止或在处理过程中及处分后,对他人进行报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九)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蓄意投掷物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冒领、私拆、隐匿或毁弃他人信件,非法窃听、窃照或窃录他人隐私,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写恐吓信、打恐吓电话、发恐吓信息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学时达到下列学时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屡次旷课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且旷课达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考试(考核)违纪或者作弊,按照《通化师范学院考试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要讲文明、讲礼貌。对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有损大学生形象、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酗酒的,一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酗酒滋事的,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处理;
(二)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为赌注,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包括网络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处理;
(三)参与制造、贩卖毒品、吸食毒品或教唆、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阅读、观看、制作、出售、张贴或传播淫秽、封建迷信、邪教等非法书刊、音像或其他物品的,视其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参与卖淫、嫖娼或者引诱、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校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造成损失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或出租学生宿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未经批准留宿外来人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学生宿舍内违章用电,私自接拉电线,使用违章电器、明火器具,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导致火灾险情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在寝室内吸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六)学生在宿舍楼内有行为粗暴、乱丢垃圾、乱泼脏水、就寝后大声喧哗、不爱惜公共设施、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等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七)就寝晚归或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学生在公寓(校园)内严禁饲养宠物。违反此规定者,给予警告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非法信息的,情节轻微且经教育能够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通过网络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违反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计算机信息功能或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和网络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一)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要根据被泄露事项的密级和行为,考虑具体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二)阻碍公务人员、学校管理人员正常执行公务,或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
(三)在校园内无理取闹以及采取其他不正当行为,扰乱教室、餐厅、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或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秩序者;
(四)故意破坏学校安全指示灯、学校标识、消防、广播、电视、电信、网络、监控等设施者;
(五)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者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六) 被认定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用于发表或谋取个人利益或有其它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者。
第十八条 处分影响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影响期限为6个月,在校时间不足6个月的,至毕业时为止;
(二)留校察看处分的影响期限为12个月,在校时间不足12个月的,至毕业时为止;
第十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到的其他违纪行为,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我校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研究生等的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或“以下处分”均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原《通化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院发[2013]7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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