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公平、公正、公开、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省、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三条 学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各学院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学生申请认定需持有《通化师范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和通化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加盖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公章,以证明家庭经济状况。

第七条 参照通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合理确定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根据我校实际,困难学生认定分为特困生和贫困生两个档次。

第八条 完全无支付学习费用,且支付本人基本生活费都非常困难的学生,可认定特困生;勉强支付本人基本生活费,但支付或无力全额支付学习费用的学生,可认定为贫生。以下条件可作为认定的参考:

(一)孤儿或“实事孤儿”、单亲(父母离异且未再婚或优抚家庭子女;

(二父母双方或单方因残疾、年事已高、患严重疾病长期卧床等原因基本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再无其他主要劳动力;

(三)父母双方或单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

(四)除父母外,其他家人患重病需支付高额治疗费用

(五)学生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建档立卡”户、特困户、低保户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六)来自老少边穷地区或偏远农村

(七)家庭人口多,且供养高中及以上学校在读学生多

(八)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等;

(九)因其他情况致使家庭经济极度贫困,有相关证明,且经学校核查认可。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认定:

(一)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困难者;

(二)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等应缴费用者;

(三)有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者,如:购买、使用高档或奢侈生活用品;经常出入非学习、生活必须的经营性场所;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消费行为(如大吃大喝、吸烟、酗酒、赌博)等;

(四)有违法违规或明显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行为者;

(五)受到纪律处分且尚在处分影响期限内者;

(六)有不诚信行为或接受资助后不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不服从学校教育管理的;

(七)无因身体等特殊原因在外租房者;

(八)由于家庭建房、购房、经商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

(九)经所在学院认定的存在其他不符合困难生行为者。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初期进行一次。学校、学院工作领导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等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调查表》。

第十二条 每学年结束前,各学院应向学生发放《调查表》,困难学生应如实填写。下学年开学后,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申请表》,并负责收集《调查表》和学校要求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已经被认定为困难学生再次申请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改善,只提交《申请表》即可。

第十三条 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经过民主评议后,认真填写《申请表》中的“民主评议意见”,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领导小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十四条 学院领导小组要认真审核各班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十五条 学院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应让学生通过正常渠道向学院领导小组提出。领导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领导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学生可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如情况属实,可做出调整。

第十六条 学年认定后,学生因突发情况,经济上确实出现困难可按程序临时认定;对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应取消认定。

 

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的建立和使用

第十七条 困难学生经过认定后,各学院将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调查表》进行汇总,报至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以下简称《信息档案》),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每位同学的信息。

第十八条 每次学生资助项目的评定,《信息档案》做为重要依据,并及时将获助学生的受助信息记载入《信息档案》中。

第十九条 《信息档案》在困难学生集中认定、临时认定和取消认定后,各学院要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并将认定调整情况及时报知学校领导小组更新。

 

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应加强对各学院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领导小组应不定期对《信息档案》建档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并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困难学生在被认定的学年内,如有本《细则》第九条所列行为的,经查实,取消认定。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应对认定为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改善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状况,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校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研究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四条 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原《通化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细则》(院发[2014]6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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