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3号)等文件精神,为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能够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要手段,以奖、助学金为激励方式,以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为辅助措施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长效服务机制,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落实国家和吉林省有关文件精神,完善资助育人工作体系,加大资助力度,积极构建和谐校园,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资助资金到位,管理服务到位。
第三条 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主要目标是建立健全我校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解决困难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同时促进其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国家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四条 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公开,资助与解困、助学与育人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六条 本办法中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或其他有临时生活困难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建立校、院、班三级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机构,负责学生的各种资助工作。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主管校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成员组成的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学校在学生工作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由党、政主要领导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副组长,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主要学生干部代表为成员的贫困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学生各类资助工作。
第十条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为组长,班团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困难学生的认定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在每学年开学时成立,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十一条 各学院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困难学生的认定、资助、教育和管理工作,学生工作处要加强资助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三章 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二条 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在学校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学生工作处于每学年初组织进行。各学院领导小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应严格按照工作制度和程序开展工作,加强公示环节,做到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十三条 困难学生经认定后,其相关信息列入《通化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取得受资助资格。
第四章 资助项目及经费
第十四条 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由中央及省政府、财政和学校共同建立,主要由国家助学贷款(含风险补偿)、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吉林省政府奖学金、校内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单项奖学金、双困生就业补助、学费减免以及“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
第十五条 中央及省政府、财政资助主要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组成。学校资助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包括专业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在内的校内奖学金,资金来源于校内预算安排;另一部分是每年学校从事业收费中足额提取5%比例的经费做为贫困生资助基金,用于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单项奖学金、双困生就业补助、学费减免等困难学生的资助。
第十六条 原则上困难学生每学年接受的资助金额总和(除国家助学贷款外)不应超过该生每年需交纳的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等费用之和。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困难学生资助的主渠道,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凡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的困难学生均可申请。
第十八条 国家奖学金由教育部颁发,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设立,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品学兼优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评定一次,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3000元,分两学期发放。国家助学金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吉林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出资,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困难学生优先。每学年评定一次,资助金额为每人每年4000元,分两学期发放。省政府奖学金申请、管理和使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业奖学金在校教师教育专业学生都能获得。以教学班级为单位分三个档次进行评定,一等占学生数的5%,金额为每生120元/月;二等占学生数的10%,金额为每生80元/月;三等占学生数的85%,金额为每生40元/月。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评定,按学期发放,共发放8个学期(第一学期不分档次,均按每生40元/月)。专业奖学金的评定、管理和使用按照《通化师范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非教师教育专业德、智、体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以教学班级为单位分三个档次进行评定,一等占学生数的5%,金额为每生120元/月;二等占学生数的10%,金额为每生80元/月;三等占学生数的20%,金额为每生40元/月。每学期开学两周内进行评定,按学期发放,除第一学期外共发放7个学期。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管理和使用按照《通化师范学院学生德智体综合测评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资助方式。学校积极开辟校内助教、助研、助管等勤工助学岗位,强化过程管理,发挥解困为首、育人为本的功能和作用,力争使大多数的贫困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适当的科技文化服务等劳动取得相应报酬。
学生工作处每学期开学后,对学校各部门提供的勤工助学岗位性质和数量进行审定,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面向全校,根据岗位要求招聘学生尤其是困难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临时困难补助是对生病住院的学生、学生本人或家庭发生重大意外所造成的临时生活困难给予临时发放的困难补助。由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班级评议、学院审核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备案。临时困难补助额度每生每学期最低不低于5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二十六条 单项奖学金是学校为了鼓励学生创新,注重学生个性发展,激励各类人才脱颖而出而设立的奖学金。对于在精神文明建设、学科竞赛、学术科技活动、社会工作、文体活动等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个人,给予单项奖励。具体包括优秀新生奖、精神文明奖、学习优秀奖、考研奖、自强励志奖、科技活动奖、文体活动奖、社会实践奖等。
单项奖学金的奖金额度为每生200至1000元。
第二十七条 双困生就业补助用于我校家庭经济困难且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工作,促进“双困”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补助金额原则上每生不超过1500元,毕业学期一次性发放。
第二十八条 学费减免是学校对学生中的孤儿(实事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对象子女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获得各项资助后,再无任何经济来源,无法维持正常的学习和生活而制定的资助政策,减免额度视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而定。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学校对特困新生实行入学“绿色通道”制度,通过“绿色通道”审批后的新生,先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再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资助。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的各项资助项目要求内容合理优化,兼顾资助面和资助额,确保资助资金的合理使用,避免重复资助、过高资助或过低资助。
第五章 资助程序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开展任何一项学生资助活动前,应由学校领导小组制定详细的资助活动实施方案。除临时困难补助、学费减免之外的资助项目,其资助内容、条件、金额、程序等必须公开面向全校学生,并实行班、院、校三级公示制度。
第三十二条 资助困难学生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首先要通过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取得受资助资格(不包括勤工助学);
(二)通过认定程序取得受资助资格后,学生本人按照学校下发的具体资助活动要求,视不同的资助项目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三)学生所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其申请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报送本学院领导小组;
(四)各学院领导小组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公示后,将拟推荐的受资助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送学校领导小组;
(五)学校领导小组对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批后,按有关程序发放资助金。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设立困难学生资助专项基金,专款专用,做好经费的预算和发放工作,及时将资助资金打入受资助学生的银行卡,做到不截留、不挤占、不挪用;学生工作处按要求认真做好困难学生资助的各项工作,全面掌握困难学生的基本信息和资助情况。
第六章 助后教育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各学院要把资助和育人有机结合起来,重视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了解他们的思想,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积极宣传资助困难学生的意义和目的;组织受助学生开展以自强自立、艰苦奋斗、诚实守信和心理健康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并引导学生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实现经济资助与思想政治教育、能力提升、就业援助、激励学习、心理疏导、感恩回馈等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学院要根据学校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认真研究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学院的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学院要建立对受助学生的跟踪、监督和考核机制。对受助学生的日常消费、学习、表现等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对弄虚作假获得资助者,除需归还减免的费用、享受的资助外,还将视情节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受资助学生在受资助期间被取消困难学生认定的,则取消其受资助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我校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研究生的资助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原《通化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院发[2014]6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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