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完善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财[2007]7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勤工助学是我校学生参加实践活动的有效途径,也是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细则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校领导小组负责全面领导我校的勤工助学工作。具体工作职责: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协调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二)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我校各项具体的勤工助学活动实施方案;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资金,并负责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四)加强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

(一)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三)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四)在学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计划财务处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六)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七)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六条 充分发挥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七条 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八条 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1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四)学校各部门应尽可能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四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校领导小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领导小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由学生工作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一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通化市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根据岗位工作性质,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十二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参照通化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参考岗位工作性质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8元人民币。

第十三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低于通化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十四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处必须代表学校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校授权学生工作处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十六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细则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原《通化师范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细则》(院发[2014]6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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