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通化师范学院教育国际化,规范国际学生的招生、培养、管理和服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关于《学校接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际学生是指学校招收录取,在通化师范学院各院(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非中国籍学生。
第三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
第四条 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培养质量。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五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是国际学生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国际学生招收政策制订和招生工作。
第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培养,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由培养单位负责培养。
第七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培养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际学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八条 按照国家国际学生招生规定,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制定国际学生的招生办法和招生简章。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联合培养单位共同开展国际学生招生宣传工作。
第九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接收和审核国际学生的入学申请材料,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试/面试)及复审,并办理录取相关手续。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组织各培养单位制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学科须为学校现有专业学科。
第十一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应当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四章 新生报到与注册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新生应当按照学校录取通知书的要求和日期,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当事先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超过30天不能报到的,应提出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学资格保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学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到期日前60天内,应提出入学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可以报到入学。
第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收取国际学生入学相关费用,发放入学材料,根据相关政策、办法或协议安排住宿,并协助国际学生在入住后24小时内到当地派出所(或其指定地点)办理外国人临时住宿登记。
第十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为学生办理学生注册和学籍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国际教育学院按照《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负责国际学生到指定地点进行体检。相关费用本人自理。
第五章 教学管理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由相关培养单位制定,并进行教学管理,国际教育学院提供必要的协助和协调。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制定的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各培养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汉语和中国概况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笫十八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转专业。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由国际教育学院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二十条 国际教育学院应当在国际学生入学时及时为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为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办理信息登记。培养单位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学历教育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实践地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学位论文及答辩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学校为符合毕业条件的学历教育国际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非学历教育国际学生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
第六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
笫二十二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笫二十三条 国际教育学院为国际学生联系和安排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国际学生在学校宿舍外居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带领国际学生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国情校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五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相关部门应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国际学生不用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笫二十八条 上课出勤率低于80%的国际学生不能办理签证续签手续,并由国际教育学院通报通化市出入境管理局,协助学生办理离校、离境等相关手续。
第七章 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中国政府为国际学生设立的中国政府奖学金、地方人民政府国际学生奖学金以及学校设立的奖学金。
第三十条 招生时优先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和省政府奖学金生。
第三十一条 学校视情况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
第八章 签证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凭学校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表、JW202表)等相关材料申请办理 Xl 字或 X2 字类签证入境。
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自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通化市出入境管理局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相关费用自理。
第三十四条 居留许可延期、变更、补办、迁移和注销
(一)居留许可到期,还需继续在校学习或延长学习期限的,办理居留许可延长手续。每次延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二)国际学生居留事由、护照号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须在10日内向通化市出入境管理局报告。
(三)国际学生丢失护照的,应先到本国驻华使(领)馆补办护照,再到通化市出入境管理局补办签证或居留许可,并到居留地派出所进行登记。
(四)国际学生因转学或因其培养计划要求,需到另一城市时,应当按照有关办法办理迁入登记。
(五)国际学生休学、停学、转学、退学、肄业等学籍变更时,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到通化出入境管理局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注销手续。
(六)国际学生办理居留许可延期、变更等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应当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报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九章 保险及医疗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 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巳在学校学习的,办理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学习期间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意外伤害支出费用和大病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报销事宜,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医疗救助费用,按所购买保险的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监督。
第三十九条 国际教育学院协助通化市出入境管理局采集国际学生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报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不得出现以下行为:
(一)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
(二)在招生过程中牟利;
(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
(四)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五)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有关国际学生的其他文件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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