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师范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通化师范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留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留学生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印发《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的通知”(教外[2018]50号)和教育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结合通化师范学院留学生学籍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留学生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报到时,需持录取通知书、JW202签证申请表、护照及学校规定的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国际教育学院进行入学资格重审。审核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我国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同时,国际教育学院对留学生的最高学历、成绩单、证书、护照以及其它相关证件扫描备案。

第二条 新生获得合格健康证书方可入学。新生入学时,必须按国家体检要求和标准进行身体复查,否则取消其入学资格。经复查发现患有疾病,并在短期内可以治愈者,由本人申请,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国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到学校复查,体检合格者,准予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学习期限从下一学年算起,复查不合格或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留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留学生到校后24小时内须办理临住登记,如实填写家庭信息表,领取宿舍钥匙和留学生手册,上交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纸质照片8张、电子照片1张。须在第一周内缴纳学费、住宿费、保险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缴清费用后方可正式入学。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由国际教育学院组织新生开展安全教育、学前制度教育,并为留学生发放课程表及相关手册。

第六条 留学生正式入学后,由国际教育学院相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内,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和“全国留学生来华管理信息系统”为新生注册学籍信息。                                

第二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七条  转专业

留学生转专业由本人向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提出申请,所在学院应当如实全面地向拟转入学院提供来华留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等情况。拟转入学院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学院留学生入学标准、符合本学院培养要求且有培养能力为原则审核转入申请。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审核同意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和“全国留学生来华管理信息系统”更新转专业留学生的注册学籍信息,并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学生完成转专业信息。

第八条  转学

留学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拟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国际教育学院将如实全面地向拟转入学校提供拟转学留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表现等详细情况,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拟转学留学生的学籍和出入境事务等相关手续,交接文书档案副本。

第三章  休学与复学

第九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因伤、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确诊,需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二) 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 一学期内,请假累计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以上者。

第十条  留学生办理休学手续需持有关证明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批准,方可办理。因伤、因病或因事休学以一年为期限。

第十一条  因病休学的留学生,一律离校回家休养,休养期间,医疗费用和回国往返路费自理。

第十二条  休学期满要求复学者,需持书面申请、休学证明到国际教育学院报到。因伤病休学的留学生须在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身体,合格者由国际教育学院院长签发复学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对要求复学的留学生,有证据表明其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十三条  留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申请其他学校,否则,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章  成绩考核及记载办法

第十四条  学历教育留学生成绩考核在同一课程中与国内学生采用相同的考试考核方式。

第十五条  学历教育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学习汉语和中国概况两门课程。

第十六条 留学生必须通过相应的汉语水平测试。

第十七条 留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本门课程考核成绩按零分计。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八条  留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要求复查试卷时,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复查试卷的申请,经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批准,会同课程所在学院相关人员进行核查,复查结果通知留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  留学生不得无故不参加考试,确因伤病、特殊事由不能参加考试,由本人于考试前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授课教师及所在学院批准后参加缓考。

第二十条  凡未履行考试请假手续擅自缺考者均属旷考。旷考课程不计分,并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留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身份证明,如有特殊情况,由国际教育学院开具证明信,否则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五章  留级降级

第二十二条  学历教育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一学年内必修课不及格学分达到或超过25学分者。

(二)各学年必修课不及格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35学分者。

(三)自愿申请留级者。

第二十三条  非学历教育留学生成绩不合格可重新登记入学,不执行留级降级规定。

第二十四条 留级降级的留学生要向学校缴纳留级降级期间的学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退学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核,主管校长批准。

(一) 休学期满不按时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 休学后经学校审查不允许复学者。

(三) 无故旷课(含实验实习、毕业实习)一学期累计达50学时者。

(四) 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等疾病者。

(五) 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六) 在校期间累计受过三次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考试作弊情节严重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七) 不按期交纳学费、学杂费、课程重修费者。

(八) 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无效者。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二十六条  学历教育留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考核全部合格,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者,通过汉语水平考试四级,可取得毕业资格,学校颁发毕业证书。非学历教育留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考核全部合格,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者,由学校颁发结业证书。毕业(结业)时间从颁发证书之日算起。

第二十七条  学历教育留学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习期满,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一) 毕业时有课程经重修仍不合格者。

(二) 毕业考试或综合技能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三) 受学校处分,在毕业时未解除处分者。

(四) 未取得汉语水平考试四级证书者。

第二十八条  因成绩不合格结业的留学生,毕业后半年内可回校补考,补考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颁发毕业证书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申请退学并办理了相应手续的留学生,可以申请办理结业证书。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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