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师办发〔2021〕18号
通化师范学院科研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科研平台管理,提升学科内涵建设,构建完善的科技创新体系,进一步提高学术创新能力和社会服务水平,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平台的设置,应有利于学校科研工作与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争取高级别科研项目和高水平科研成果;有利于发挥科研引领和示范作用,增强服务地方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有利于加强校内、国内及国际科技交流,吸引和培养高素质学科骨干,建设相关领域具有优势特色的科研团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平台指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建立的各类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研究基地、智库、协同创新中心和学校根据需要批准建立的院级科研平台。
第四条 学校各级各类科研平台实行统一管理。除遵循本办法相关管理规定外,各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平台的管理需按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执行。
第二章 科研平台设置
第五条 科研平台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和中长期研究目标,符合学校学科建设工作思路;
2.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面向学科建设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学校办学特色,具有明显的应用前景;
3.科研平台负责人应为学校在职人员,满足科研平台负责人聘任条件,有一支团结协作、学术梯队比较合理、学术氛围良好的研究队伍,主要成员相对稳定,人数不少于5人。
第六条 科研平台的申请程序。
(一)省级科研平台的申请程序。
1.符合设立条件的,经本单位基层学术委员会通过后,提出书面申请,报至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
2.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修改意见;
3.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组织申报和答辩工作;
4.批准设立的省级科研平台,统一使用批准文件中的名称。
(二)院级科研平台的申请程序。
1.符合设立条件的,经本单位基层学术委员会通过后,提出书面申请,报至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
2.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对申报材料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3.批准设立的科研平台,由学校统一发文,并予以授牌;
4.院级科研平台对外统一使用“通化师范学院×××研究中心”的名称。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是科研平台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科研平台的建设工作;组织各单位开展各级各类科研平台的申报、考核、评估和验收;协调科研平台建设与运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八条 学院(部)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科研平台建设工作。具体职责:
(一)依据科研平台负责人聘任条件,向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民主推荐平台负责人人选;
(二)审定科研平台负责人提出的平台研究方向;
(三)组织省级科研平台的申报、考核、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四)组织落实学校部署的其他平台建设工作。
第九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负责本平台建设的规划、组织、实施和总结等工作。具体职责:
(一)组织平台团队提出平台研究方向;
(二)组织制定平台发展规划,撰写平台建设年度计划和总结;
(三)组织实施平台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学术活动;
(五)组织落实学校、学院部署的其他平台建设工作。
第四章 科研平台负责人遴选与管理
第十条 每个科研平台设1名平台负责人,各平台根据本平台的发展实际,设置2~4个研究方向,其中特色研究方向不少于1个。每个研究方向设置1名方向负责人。
第十一条 原则上同一人员最多只能担任两个科研平台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遴选条件。
科研平台负责人应在学校学科建设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良好的学术声誉,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开阔的战略视野,能把握国家战略需求和国际科技发展前沿;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相关领域取得过重要科研成果。
2.具有较强的管理、组织和协调能力,能吸引、团结、凝聚优秀人才,建立广泛的国内外合作学术交流。
3.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素养,作风正派,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工作踏实,学术思想活跃,能对科研平台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
4.在学校规定的退休时间之前,原则上平台负责人年龄应满足一个聘期要求。
5.上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平台,按主管部门所颁布的管理办法选拔和推荐平台负责人,没有明确管理办法的,按本办法选拔和推荐。
6.省级平台负责人近5年取得的科研成果或其他条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两条;院级平台负责人近5年取得的科研成果或其他条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省内D类及以上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
(2)获省级以上社科成果奖或科学技术奖1项或行业科研奖项1项;
(3)国家级课题项目负责人或参加人(个人排名前六),或主持省部级课题;
(4)相关领域学术成果突出,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5篇及以上学术论文(其中核心及以上期刊至少2篇)或出版学术著作1部;
(5)主持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5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15万元以上;
(6)省级以上政府部门采纳咨询报告或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实用新型专利2项/外观专利2项;
(7)科学研究成果实现转化;
(8)受聘为硕士研究生导师,且聘期内指导过研究生。
第十三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遴选程序。
1.学校公布科研平台设岗要求,学院(部)组织学习传达,并面向本单位科研人员组织个人申报;
2.申报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通化师范学院科研平台负责人申请表》;
3.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对平台负责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复审,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在校内公示;
4.各级政府部门审批的科研平台有文件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和方向负责人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凡任期内能履行职责、符合任职条件者,经学校认定,可参与下一建设周期的遴选。
第十五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每年向学院(部)及基层学术委员会汇报平台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科研平台负责人和方向负责人在评优评先、职称评聘、外出学习、业务进修、学术交流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五章 科研平台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平台建设分别实施“科研创新平台培育计划”“科研创新团队培育计划”,将年度考核与建设期满验收相结合。
第十八条 平台建设实行项目招标管理,获批的招标项目按校级科研项目认定。招标项目优先支持优势特色明显、业绩成果突出的学科团队。
第十九条 招标项目申报要求。
1.招标项目每三年申报一次,每个项目建设周期为3年,若超期未完成则取消下一轮申报资格;
2.每个省级科研平台原则上最多招标项目:人文社科类2项,自然科学类3项;
3.项目结项成果不可重复使用。
第二十条 招标项目资助方式。建设周期第一年资助经费为2.5万元/项;第二、三年资助经费根据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动态调整。
第二十一条 招标项目验收标准。建设周期内完成以下条件之一:
1.获批国家五类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地和人才专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教育学、艺术学项目)、国家艺术基金任意1项,或获批教育部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中的教育部项目、全国艺术科学规划项目中的文化、旅游部文化艺术研究项目、国家级项目子课题任意1项;
2.获省级以上社科成果奖或科学技术奖1项或行业科研奖项1项;
3.横向课题累计到账经费自然科学类10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30万元以上;
4.自然科学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SCI检索期刊一区发表论文1篇或二区2篇;人文社会科学类以第一作者身份在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1篇;
5.A类出版社出版学术著作1部;
6.科研成果转化经费自然科学类5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3万元以上;
7.获得授权发明专利自然科学类2项以上、人文社科类1项以上;
8.国家级政府相关部门采纳咨询报告1项;
9.完成学科建设招标项目中B类项目1项和C类项目1项,具体验收标准参照《通化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三条招标项目的验收标准。
第二十二条 科研平台招标项目中所有成果认定参照《通化师范学院科研成果认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各科研平台依据实际情况,确定由院(部)负责人或科研平台负责人负责项目经费的统筹与使用。
第二十四条 科研平台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差旅费、会议费、仪器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费、印刷费、劳务费、图书资料费等。
第二十五条 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经费需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章制度使用与管理。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审批,合理使用。
第二十六条 学院(部)在科研平台项目经费划拨后,应根据建设经费额度,提出经费使用预算,并按照预算严格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科研平台的撤销、合并或分立以及科研平台名称、负责人和成员的变更等事项,由学院(部)向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各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科研平台由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报相关批准部门审核批准,院级科研平台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第六章 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省级科研平台和院级科研平台实行分类考核机制。
第二十九条 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依据科研平台建设评价指标对省级和院级科研平台分别进行考核排名,并依据得分情况动态调整次年科研平台资助经费。
第三十条 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参照考核的排名情况,对排名后五名的省级科研平台适当减少次年平台资助经费,对排名前三名的省级科研平台和前二名的院级科研平台适当增加次年平台资助经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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